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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厚元:“听取和讨论”≠“听取和审议”
来源:民声报
发布时间:2022-05-25 19:05
浏览次数:12622

某镇人大主席团组织代表听取和讨论镇政府关于本镇村居环境治理专项工作报告,与会人大代表在讨论时对镇政府所作报告普遍表示不满,镇人大主席团在征求代表们意见后,做出镇政府在下次主席团会议上重新报告工作的决定。对此,有人认为,镇人大主席团要求镇政府重新报告工作超出职权范围。也有人认为,镇人大主席团做法并无不妥。

地方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地区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监督法第八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一般而言,“审议”是指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报告、议案等相关事项进行讨论、研究和审查,并给予肯定、否定或提出修改意见,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性。“讨论”是指对列入会议议程的某些问题或事项进行探讨、研究并加以评论,以便统一认识,使用范围比较宽泛,没有法律上的特定含义,讨论结果也没有法律强制性。乡镇人大主席团“听取和讨论”与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看似差不多,都是对同级人民政府专项工作进行评论研究和探讨交流,其实,两者区别很大。“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是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重要形式,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听取报告基础上,对报告内容审查评议,并形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审议意见。“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只是乡镇人大主席团在人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活动的一种形式,在听取报告基础上,就报告内容进行探讨议论,应视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况且,乡镇人大主席团既不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也不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构。

因此,镇人大主席团做出镇政府在下次主席团会议上重新报告工作的决定,超越了职权范围,缺乏法律依据。乡镇人大主席团应该按照地方组织法第十九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的规定,将代表讨论报告时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整理,交镇政府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