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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国资监督制度 守护好人民共同财富——《陕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条例》4月1日起施行
来源:陕西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3-04-07 09:49
浏览次数:1185

《陕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4月1日起施行。这是目前全国首部人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条例。

《条例》共六章五十三条,明确了适用范围、规范了监督方式、完善了报告制度、改进了审议工作、加强了整改问责,对深入开展人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工作提供了有力法制保障。

更好地促进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法依规报告

省级人大常委会出台决定文件因篇幅限制,对一些具体工作只能作原则性规定,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操作性。制定地方性法规,结构更加科学严谨,内容更加全面具体,表述更加准确规范,更具有操作性。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是监督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综合报告与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做好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并细化了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的主要内容和审议重点。

《条例》还设置了“法律责任”专章,明确了违反相关规定的责任后果,通过严格法律责任和强化问责,倒逼人大监督工作落到实处,更好地促进政府国有资产管理相关部门依法履职、依法依规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切实提高人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工作质效。

《条例》建立起政府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工作制度,并作了具体规定,既是对中央决策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落实,也有利于不断推动依法监督、正确监督、有效监督。

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实行国有资产管理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加强人大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只有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才能为人大监督打好基础,才能让人大监督有的放矢。

《条例》根据各类型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工作及其特点,采用列举加兜底的方式,分别规定了各类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的重点内容以及所附报表的种类与内容要求,提升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规范性、详实性、可读性、可审性。

《条例》还对强化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与预算决算审查监督衔接作了细化规定,明确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通过建立健全部门工作联系机制、完善信息化平台、实行国有资产管理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听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针对典型问题和案例开展调查等加强日常监督,体现从预算源头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的工作要求。

《条例》规定,除了听取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这种基本方式外,人大常委会还可以综合运用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法定监督方式开展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工作。

此外,从提升人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科学性、民主性出发,《条例》还规定了邀请代表和专家参与、信息公开、满意度测评、第三方评估等工作制度。

充分发挥审计在人大国有资产管理监督中的保障作用

建立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是中央高瞻远瞩所作的重大决策,为充分发挥审计在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管理监督中的保障作用,《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审计部门应当按规定报送国有资产管理专项审计报告及审计整改结果报告。

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要求本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发现或者社会普遍反映的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以及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作出的重大投资决定、重大资产处置等事项安排专项审计,并报告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条例》除设置法律责任专章,明确相关法律责外,还设置专章对相关问责作出专门规定,体现了法规严肃性和刚性。规定了依法启动撤职、罢免等问责工作的内容;明确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人大国有资产监督与监察监督相衔接的有效机制,加强相关信息共享和工作联系,推动整改问责;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内容不全面、数据不清楚、报表不规范,或者未将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数据信息与预算联网监督系统连通,以及审计部门审计不准确等严重问题,县级以上人大常委员会可以责令整改并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省人大常委会将把《条例》的学习和宣传作为今年组织的全省性会议和业务培训的重要内容。按照《条例》要求,进一步完善人大国有资产监督审查指标体系,细化审查监督内容,用好用活各类监督方式方法,加大审查监督力度,抓好《条例》贯彻落实。同时,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将组织制定好本届人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五年规划,加强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全面推进省、市、县人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联网监督工作等,确保《条例》顺利实施,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