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14年8月21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决定暂时停止赵尚海执行代表职务,许可县人民法院对赵尚海采取司法强制措施。
澄城县人大常委会
2014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