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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包”修改7部法律
来源:澄城人大
发布时间:2012-11-1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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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解决法律规定间的衔接协调,确保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得到正确有效实施,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修改监狱法等7部法律个别条款的决定草案。

  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在作关于修改监狱法等7部法律个别条款的决定草案说明时指出,现行监狱法、律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和人民警察法等7部法律的个别条款,出现了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不一致、不衔接的问题。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需要结合重要法律出台,及时对相关法律进行修改或废止的要求,解决法律规定间的衔接协调,确保修改后的刑诉法得到正确有效实施,需“打包”对7部法律个别条款进行相应修改。

  今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刑事诉讼法作了重要修改完善。

  经过对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清理,决定草案相应地对监狱法作了7处修改,对律师法作了6处改动,对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和人民警察法各作了1处修改,共18条。决定草案对实施日期的规定与修改刑诉法决定实施的日期一致,即2013年1月1日。

  对有的部门提出,上述7部法律中,还有些规定已不能适应实际情况,也应进行修改的问题。李适时表示,这次对上述7部法律的修改,只解决与刑事诉讼法之间不衔接的问题,属法律清理性质,不修改其他条款。李适时还说,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也存在个别条款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不一致、不衔接的问题。经反复研究,考虑到这两部法律制定时间较早,有些条文已经与实际情况不相适应,宜结合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和实际需要通盘研究。现在不修改,也不影响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故未纳入这次法律修改的范围。

  在23日举行的分组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纷纷表示,由于我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相继进行了修改,过去制订的监狱法等7部法律已经和这些法律最新的规定不相匹配。有些规定甚至明显滞后于整个社会的立法。当前有必要及时对这7部法律进行修改和完善,确保与其他基本法律相统一。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龚学平认为,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的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而监狱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是“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在监内服刑的罪犯”。因此需要对监狱法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使监狱法和新修改的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法律衔接,确保国家法制的统一。

  列席本次常委会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陈伟才在分组审议时发言说,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这只是说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是法律援助机构和人民法院,而修改后的刑诉法第267条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即今后公检法三家都应当为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不再局限于庭审阶段,而要扩大至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建议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增加检察院、公安机关的帮助义务。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庄先建议,在法条表述不一致的时候,应该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表述为准。比如:律师法第三十四条,“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但是刑事诉讼法的表述是“可以”,建议将“有权”改为“可以”。